本期为大家带来的是殷某诉付某、李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应损害相邻不动产安全。
殷某为北京某小区401房屋所有权人,付某、李某为501房屋所有权人。501房屋在室外非上人屋面进行加建,扩大房屋面积。
2019年,401房屋发生漏水,后付某、李某联系某装饰工程公司就501房屋相关部位进行了维修。2020年,401房屋厨房、主卫再次发生漏水,殷某通过上述装饰工程公司做401房屋漏水点检查及501房屋水管打压测试,支出3000元。
后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付某、李某排除妨碍,拆除501房屋室外非上人屋面的所有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2.付某、李某对501房屋室外非上人屋面做修复并恢复原状;3.付某、李某赔偿殷某因401房屋渗漏已支付的检测费用3000元,并负责恢复屋顶原状。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501房屋室外非上人屋面加建建筑物拆除;二、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501房屋室外非上人屋面按照原设计图纸做修复并恢复原状;三、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殷某检测费用3000元;四、付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殷某401房屋厨房顶恢复原状。后付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付某、李某的501房子存在利用邻居房屋楼顶墙面搭建房屋等加建、扩建、改造的情况,且未经过规划与建设部门批准,该加建、扩建没有在规划与建设部门办理准建文件,所加建的部分,无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且该加建行为损坏了住宅共用部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业主的相邻权构成侵害,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
付某、李某作为房屋权利人,负有维护、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故应对501房子存在的加建、扩建、改造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501房屋的加建、扩建、改造情况,经鉴定已然影响作为邻居的殷某使用其房产,并影响殷某的生活安宁,付某、李某负有将诉争房屋恢复到原有状态使之符合安全要求的义务。殷某主张渗漏检测费用3000元,该项请求系查明漏水原因产生,系必要性和合理性支出。
私搭乱建不仅影响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和环境,亦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隐患。通过本案,法院希冀邻里双方既要珍视和谐的邻里关系,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也要杜绝私搭乱建,为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贡献每个公民应有的力量。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要注意避开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因涉及楼宇安全等问题,未经审批不得更改房子格局。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能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治日报 北京海淀聚焦现代化发展所需持续优化服务供给 以改革推进政府职能全面履行
党建引领 北京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党支部与海淀区司法局机关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